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新社会组织中的党组织要围绕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健康发展等职能探索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法。”这是对新社会组织党组织的原则要求和基本定位,要求从战略上高度重视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民办高校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它属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新社会组织”,即相对于政党、政府等传统组织形态之外的各类民间性社会组织。
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党组织地位不明晰、作用难发挥的情况较为普遍存在。正确认识民办高校中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对促进构建健康的民办高校党建运行机制,切实保障民办高校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民办高校党组织设置是建设中国特色高等教育的需要。民办高校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组织的设置是其存在的必然要求。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作为新社会组织的民办学校,其所从事的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性质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必须由中国共产党作为其领导核心,对其发展进行方向引领;因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要求,“民办高校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民办高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我国民办高校也因此与公办院校一样,必须依靠党组织的领导,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得到贯彻落实,从而将自身的发展纳入到建设具有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事业的正确轨道中来。
二、民办高校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必须予以明确和建立。公办高校历史悠久,管理体制比较成熟,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政府任免,并直接接受政府管理;与此相比,民办高校是改革开放后才涌现出来的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有待完善,实行的是董事(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董事(理事)会选聘,仅接受政府有限监管而不受直接管理。在此情况下,容易出现董事(理事)会和行政领导之间权力制衡不够合理、董事(理事)会议成为董事(理事)长“一言堂”的现象。
为此,民办高校必须及时明确和建立党组织的领导地位:一方面,应当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党委作为学校政治核心,具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以及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的义务,以便于学校党委积极开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完善董事(理事)长、校长和党委书记相互配合、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决策、执行、监督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应落实由党委领导下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董事(理事),并通过完善学校董事(理事)会制度,落实教职工代表董事(理事)的决策参与权,从而把作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的董事会引导到真正实现民主决策、多方参与、信息畅通、资源共享的良性发展轨道上来,也进一步使党组织在民办高校最高决策系统中起到间接却重要的平衡和保障作用。
新闻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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