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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教学院院长李颍召开打击非法贩卖学院证书会议
发布日期:2012-02-16    浏览次数:853次     字体大小:【大】【中】【小】

  2月16日,我院成教学院院长李颍在学院银座校区召开打击非法贩卖学院毕结业证书会议。

  会上,李院长首先通报了进行网上整顿打击以来出现的问题,对于在网上的打击非法贩卖我院毕结业证书的行为进行了痛斥,对学院在打击假证书方面取得的成绩表示肯定,希望各位参与打击整顿人员长期继续打击这种违反社会秩序的不道德行为,长期不懈地做下去,作为平时的一项主要工作。

  对于前段时期出现的冒充我们学院进行招生诈骗的假网站,学院已经向中国互联网不良信息举报中心进行了举报,同时联系相关部门对假网站已经实施了关停,同时也提醒各位工作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警惕出现的新的情况,发现了新的各种形式的冒充我们学院的行为,要向学院及时汇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编辑:新闻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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